不少人想通过婚介机构脱单,愿意花高价购买高端婚恋服务,期待平台严格把关。但没想到,有的婚介公司收了上万元高额服务费,连基本的信息真实性都难以保证,导致消费者财产、情感双重受损。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婚介公司的信息审核义务明确了规范标准。

2024年,崔女士为快速脱单,与一家婚介公司签订了婚恋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婚介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相亲牵线;公司不得故意捏造、隐瞒牵线候选人信息,并应对其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如电话或微信方式)的审核;公司向崔女士提供的服务仅为红娘推荐和牵线服务,并不能保证二人可以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合同签订后,崔女士支付了3.9万元。

随后,婚介公司为崔女士推荐了数十位男士,其中有一名条件亮眼的“优质男”洪先生:资料标注54岁、博士学历、离异单身,且工作稳定、深圳有房、月入两万以上。

看似完美的择偶人选,随着二人线下接触,崔女士发现,洪先生真实年龄在63岁,所谓博士学历、稳定优质的工作也存疑。崔女士多次向婚介公司提出疑问,对方均表示已尽到审核义务。崔女士退费无果后,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3.9万元服务费。

面对质疑,婚介公司声称自己已履行审核义务,为此还拿出一段电话录音佐证:工作人员逐一核对年龄、学历、收入、房产等信息,洪先生全部口头确认属实。庭审中,婚介公司当庭承认,洪先生并非付费会员,并未对其进行实名认证。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婚介公司应当履行何种信息审核义务,双方在二审中就该约定存在较大分歧。公司认为,只要通过电话询问了洪先生所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而崔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只要核实了洪先生的身份证,就能发现其虚报年龄,可见对方并未尽到审核义务。

对此,三中院认为,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仅对候选人的信息、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但合同约定的“形式审核”绝非简单的电话问询,而是应当要求候选人就其所填写的信息、资料提供初步证件(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纳税申报明细等),并进行初步核验。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恋交往存在极强的人身属性,双方需要具备一定的信赖基础,而身份确定是前提。婚介公司收取了高额服务费用,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充分、审慎地核实候选人的身份信息,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婚介公司仅提交了录音证据,显示其对推荐人员通过电话进行了简单询问,既未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更未就具体信息进行基本核验,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崔女士主张解除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因婚介公司已向崔女士推荐了一定数量的人选,崔女士也已与相关人选进行了交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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