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和继母一起生活,成年后能不能拒绝赡养继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赡养纠纷再审案件。

李某军12岁时,父亲李某友和孙某英再婚。彼时孙某英带着女儿李某珂,一家四口共同生活。由此,孙某英与李某军形成了受抚养教育的继母子关系。孙某英60岁时,生活困难,起诉要求李某军承担赡养责任。

李某军却提出,当年共同生活期间,继母孙某英对自己存在虐待、遗弃行为,不让回家、不给读书、不给饭吃,并没有真正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他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查认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年再婚时李某军尚未成年,一家人长期共同生活,母子关系已经成立。李某军主张遭受虐待遗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无法否定已经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

按照判决,李某军需要每月向继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另承担每月400元医疗相关费用。结合当地生活水平,该负担并未明显过重。

最终,河南高院裁定驳回李某军的再审申请。

文、视频|记者 黎秋玲

责编: 校对: 审签:
版权申明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