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局发布《关于规范惠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上路管理的通告》,明确全市功能型无人车实行路权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未取得路权的车辆一律禁止在公共道路行驶。
根据通告,凡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公共道路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企业,须严格按照《惠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交申请,经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取得道路测试通知书或示范应用通知书、车辆编码等材料后,方可上路行驶。
通告对两类上路情形作出明确区分:道路测试阶段仅可在获批指定路段开展自动驾驶功能测试,不得开展商业作业、收取费用;示范应用阶段则可在获批路段、区域开展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物运行及商业化活动。而社区、园区、厂区、景区、校园、工地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运行的无人车,由场地管理单位依据相关安全要求自行制定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违规上路将面临分级处置:一般违规视情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多次违规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重大安全隐患、发生有责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等严重情形的,将终止其资格并收回车辆编码,责任主体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未取得资格擅自上路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后12个月内不得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
据了解,《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惠州将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推动产业发展,同时对各类违规上路行为实施常态化监管、严肃查处,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文 | 孙子浩 惠州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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