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由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2日,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揭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和特色亮点以及部署贯彻实施工作。省、揭阳市主流媒体,揭阳市、县两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据介绍,近年来揭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广泛动员全市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有效做法,揭阳的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得到明显提升。
《条例》的施行,旨在固化揭阳市文明城市创建的经验成果,并对文明行为促进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和文明创建协同互促、系统提升,从而形成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的常态长效机制。
在主要内容方面,《条例》共21条,不设章节,立足揭阳千年古城底蕴、著名侨乡特质与红色革命底色,聚焦文化引领、行为规范、制度保障三大板块。
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条例》明确了揭阳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相关经费保障;同时,明确揭阳市、县两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的协同工作职责。
关于社会参与,《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以及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具体义务。
关于弘扬红色、优秀传统文化,《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应当将弘扬红色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支持英歌、潮剧、揭阳青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不断丰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文化底蕴。
关于义务性规范,《条例》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乱涂乱划、噪声扰民、车辆乱停乱放等15项较为常见、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不文明现象作出禁止性规定。关于倡导和鼓励性规范,《条例》主要对尊重公序良俗、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等12项文明行为,以及实施见义勇为、参加无偿献血等7项文明行为作出正面的倡导性和鼓励性规定。
关于工作机制,《条例》主要明确揭阳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并立足当地实际打造文明实践特色品牌,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在配套设施方面,《条例》主要明确政府及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同时,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单位、机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做好相应设施配套。
在窗口服务规范方面,《条例》主要明确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简化、明示办事程序,完善政务服务方式。
在文明执法层面,《条例》主要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此外,明确执法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推进文明执法。在重点治理方面,《条例》主要明确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协同开展重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此外,《条例》还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据悉,《条例》为揭阳市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遵循。揭阳将立足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全局,从宣传浸润、实践转化、长效巩固三个维度系统发力,推动《条例》各项规定真正落地见效,以法治刚性涵养文明新风,为揭阳高质量发展厚植文明软实力。
文、图丨记者 陈锴跃 通讯员 黄徐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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