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的沈女士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今年6月,买家王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她,委托寻找别墅。她带王女士看了三个月房,最终保利公园约克郡一套毛坯别墅获买家认可。7月2日,沈女士组织买卖双方到店商谈,这套别墅总价在320万左右,买卖双方当面沟通了很久,始终卡在两万块钱的价差上。此后她多次协调,仍无进展。

9月18日,沈女士突然得知该别墅已完成过户。她致电买家王女士,对方称是其爱人在聚餐中经朋友的朋友的朋友介绍购买,自己不清楚情况。沈女士认为这个说辞过于巧合,认定自己是遭遇了“跳单”。
她提出疑点:总价三百多万,买卖双方没必要为两万元僵持;再者这套别墅挂牌在售了很长时间,她带着买家多次实地看完房源之后,买卖双方就直接绕开她私下成交,完全不符合正常二手房交易的逻辑。之后她多次联系买卖双方讨要说法,买家态度十分冷淡,卖家的电话更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沈女士称,按约定成交后她可从买卖双方各得34500元佣金,如今一分未得。现场她拨通王女士电话,对方称在外出差,承诺后续会进行当面协商。沈女士表示已整理全部跟进证据,若协商无果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怎样算是“跳单”?
“跳单”行为的构成一般需具备以下要件:
(1)中介公司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
(2)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者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媒介服务;
(3)委托人是否利用该信息、机会与出卖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
(4)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佣金的恶意。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任由委托人看房后“跳”过中介公司,逃避支付佣金的约定义务,则对居间人显属不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委托人为了不交或少交佣金而不正当地阻止佣金支付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百姓关注、潇湘晨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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