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平板电脑等已成为市民公共出行的常见消遣设备,但部分乘客外放刷视频、语音聊天,也让他人被迫承受噪声困扰。9月中旬,广州人大就《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司乘人员应劝阻,劝阻无效可向公安机关报告。然而,2024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已禁止外放,羊城晚报记者近一周随机乘坐广州地铁1、2、4、5号线,仍遇到16人外放。立法如何真正落地,又怎样刚柔并济为公共交通“降噪”,成为关注焦点。

走访:随机乘坐地铁 外放并不鲜见

广州地铁的车厢里,张贴有“使用电子设备时请勿外放声音”的标识图,车厢广播也偶尔作出提醒。然而,记者在不同时段乘坐广州地铁4条线,在所处的车厢里,基本有1-2人外放手机声音。

在地铁4号线,一名七旬老人外放手机声音看视频:“我不戴耳机的,也没有人说我。大家会体谅老人的。”

在地铁5号线,刘叔(化姓)的手机大声地播放着歌曲。过了一会儿,邻座女士提醒他小声一点,他马上将手机声音调低。刘叔说:“可以接受他人提醒,正好这天没戴耳机,手机不小心外放声音了。”同样在地铁5号线,一名小孩用家长手机外放声音看动画片。当地铁行驶数个站点后,家长才提醒孩子,将手机声音调小。

列车在行驶过程中,有市民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分贝达到多少?记者借助分贝测试软件做了测试。在地铁1号线,当列车正在行驶,车厢没有乘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分贝值为62-83 dB(A);当列车正在行驶,车厢有个别乘客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分贝值为63-87 dB(A)。虽然两项测试的分贝数值相差不大,但有手机外放声音的情况下,在密闭的环境对他人仍有较明显的影响。

在地铁1号线,记者遇到有阿姨用手机外放语音聊天,记者询问了坐在身旁的市民李小姐(化姓)的感受,她认为:“如果不是炸耳或重复唱歌的音乐还能接受,但地铁里会感到比较嘈杂。”

市民:涉及群体较广  法规落实不易

《征求意见稿》提到,“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及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但不少市民坦言落实难度不小。

“要求叔叔阿姨戴耳机不现实。”李小姐支持立法,但觉得难以执行:“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很大程度要靠个人自觉。”

记者以乘客身份,询问地铁2号线某站台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注《征求意见稿》。她表示,按要求市民不能在车厢和站台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但如遇见相关行为只能提醒制止:“公共场合还是小声一点比较好。我们只能加强宣传引导,毕竟没有执法权。”

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执行会长彭澎认为,公共交通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与控烟条例相似,会比较难落实:“主要是执法部门取证困难。如果要认真实施,可以考虑让执法部门不定期到地铁上巡视,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处罚,形成震慑力。”

“该法规落地须要交通运营方、公安、乘客三方联动,构建分层递进的处置链条。”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国戬建议,对于交通运营方而言,需要运营企业与乘务工作人员承担前端治理职责,在车厢、站台通过广播、标识常态化提示,发现外放先行劝导记录,做好证据留存。公安机关作为法定执法主体,承接劝阻无效案件,负责噪声核查、调查取证与处罚,是强制保障。另外,可以引导其他乘客理性劝导声音外放行为;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线上、线下简易举报渠道。在联动机制上,相关部门建立快速移送流程,运营人员固定证据后快速上报公安,减少现场执法阻碍。

专家:细则有待完善 也需人文关怀

谭国戬坦言,《征求意见稿》有多项细则亟待完善。一是噪声判定标准模糊,未明确公共交通场景下外放音量、持续时长的认定依据。何为超标噪声?缺乏量化标准,取证与裁判易产生争议。二是执法衔接流程缺失,司乘劝阻无效向公安报告,但未规定移送时限、证据形式、处置时限。三是未区分无意过失与故意持续外放,未设置初次违法的免罚、教育告诫条款,缺少容错机制,难以适配老人、孩童等人群。

就公共交通电子设备外放噪声判定标准,谭国戬建议,可依托车厢场景设定可操作的认定规则,降低取证门槛,避免法律条文悬置,形成“劝导-取证-移送-处罚”闭环。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老年人或小孩不习惯戴耳机。在现实中,也有老年人确实存在听力衰退、不会操作耳机的情况。对于老人、儿童,有何柔性治理措施?

“治理需要兼顾公共秩序与人文关怀,不能简单一刀切。在维护多数乘客安宁权益的同时,需要包容不同群体的客观困难。”谭国戬建议,在进站口、车厢内制作图文、语音提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科普相关法规。对老人、儿童不熟悉耳机使用的群体,应当以劝导优先、教育为主,审慎处罚。在劝导方式上,司乘人员尽量用通俗语言进行温馨提示,避免对立冲突;执法上设置容错空间,初次无意外放,以提醒教育为主;反复劝阻拒不改正,再考虑适用处罚。

文、图、视频|记者 马思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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