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平板电脑等已成为市民公共出行的常见消遣设备,但部分乘客声音外放刷视频、语音聊天,也让他人被迫承受噪声困扰。

9月中旬,广州人大发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违者最高罚款千元。

羊城晚报记者花近一周时间,随机乘坐广州地铁1、2、4、5号线,共乘坐9程。在约148分钟的地铁乘坐时长中,先后遇到14人在地铁车厢内手机外放声音,平均每约10分钟即听到1人手机外放,另有2人在站台外放。法规如何真正落地,又怎样刚柔并济地为公共交通“降噪”,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随机乘坐地铁,外放并不罕见

该征求意见稿分别对工业噪声、夜间连续施工噪声、机动车炸街扰民、商业经营噪声、公共场所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等多种噪声源作出管控要求,并明确法律责任。其中,第十六条提到: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近一周,记者分别在工作日、周末等不同时段到广州地铁实地走访,发现地铁车厢里张贴有“使用电子设备时请勿外放声音”的标识图,车厢广播也偶尔会作出提醒。然而,记者在不同时段乘坐广州地铁4条线路,所处的车厢里基本上都有一两个人手机声音外放。

羊城晚报记者花近一周时间,随机乘坐广州地铁1、2、4、5号线,共乘坐以下9程:

9月21日,乘坐5号线,从淘金至车陂南,遇到1名老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2日,乘坐4号线,从车陂南至石碁,遇到1名老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2日,乘坐4号线,从石碁至车陂南,遇到1名中年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4日,乘坐5号线,从淘金至杨箕,遇到1名中老年人用手机播放歌曲外放声音,被邻座乘客提醒后马上将手机调静音;

9月24日,乘坐1号线,从杨箕至广州东站,遇到1名中年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记者询问采访时不搭理;

9月24日,在1号线广州东站的站台,遇到1名老年人、1名青少年用手机外放语音聊天;

9月24日,乘坐1号线,从广州东站至西塱,遇到1名老年人用手机外放语音聊天;2名老年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4日,乘坐1号线,从西塱至公园前,遇到2名年轻人、1名老年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4日,乘坐2号线,从海珠广场至广州火车站,遇到1名中年人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9月26日,乘坐5号线,从珠江新城至淘金,遇到1名中年人、1名儿童用手机看视频外放声音。

在地铁5号线,刘叔(化姓)的手机大声地播放着歌曲。过了一会儿,邻座女士提醒他小声一点,他马上将手机声音调小。同样在地铁5号线,一名儿童用家长手机外放声音看动画片。地铁行驶了数个站点,家长出声提醒孩子将手机声音调小。

涉及群体较广,法规落实不易

身处行驶中的地铁列车车厢,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对车厢内的声音分贝影响有多大?记者借助分贝测试软件进行了测试:在行驶中的地铁1号线列车上,车厢内没有乘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时,分贝值为62-83dB(A);当个别乘客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分贝值则为63-87dB(A)。

虽然两项测试的分贝数值相差不大,但在密闭的车厢里,手机外放声音对他人仍有较明显的影响。在地铁1号线上,一位年长女士用手机外放语音聊天,坐在附近的市民李小姐(化姓)向记者直言:“如果不是炸耳或重复唱歌的音乐还能接受,但地铁里仍会感到比较嘈杂。”

该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五条中提到,“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征求意见稿提及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但不少市民坦言,落实难度不小。“要求叔叔阿姨戴耳机不现实。”李小姐支持立法,但觉得处罚难以执行,“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时是否外放声音,很大程度要靠个人自觉。”

记者以乘客身份询问了地铁2号线某站台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有关注该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市民不能在车厢和站台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但如果遇见相关行为,也只能提醒制止。

需要多方联动,公安强制保障

事实上,针对“公共交通声音外放”这件事,此前也并非无规可依。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印发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就已明确禁止乘客“大声喧哗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但并未对如何规范、惩处提出具体举措。

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执行会长彭澎认为,公共交通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相关规定与控烟条例相似,较难落实,“主要是执法部门取证困难。如要认真实施,可以考虑让执法部门不定期到地铁上巡视,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处罚,形成震慑力。”

“该规定(草案)落地需要交通运营方、公安、乘客三方联动,构建分层递进的处置链条。”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国戬建议,对于交通运营方而言,需要运营企业与乘务工作人员承担前端治理职责,在车厢、站台通过广播、标识常态化提示,发现外放先行劝导记录,做好证据留存。公安机关作为法定执法主体,承接劝阻无效案件,负责噪声核查、调查取证与处罚,是强制保障。另外,可以引导其他乘客,理性劝导声音外放行为。

细则仍需完善,呼吁人文关怀

谭国戬坦言,该征求意见稿有多项细则亟待完善。一是噪声判定标准模糊,未明确公共交通场景下外放音量、持续时长的认定依据。何为超标噪声?如缺乏量化标准,取证与裁判易产生争议。二是执法衔接流程缺失,司乘劝阻无效向公安报告,但未规定移送时限、证据形式、处置时限。三是未区分无意过失与故意持续外放,未设置初次违法的免罚、教育告诫条款,难以适配老人、孩童等人群。

记者走访发现,不少老年人或小孩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并不习惯戴耳机。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老年人听力衰退、不会操作耳机的情况。对于老人、儿童,是否应有柔性治理措施?

“治理需要兼顾公共秩序与人文关怀,不能简单一刀切。在维护多数乘客安宁权益的同时,需要包容不同群体的客观困难。”谭国戬建议,首先在进站口、车厢内制作图文、语音提示,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科普相关法规。对老人、儿童等不熟悉耳机使用的群体,应当以劝导优先、教育为主,审慎处罚。在劝导方式上,司乘人员应尽量使用通俗语言进行温馨提示,避免对立冲突;执法上也应设置容错空间,初次无意外放可以以提醒教育为主;反复劝阻拒不改正,再考虑适用处罚。

对能否外放意见不同

我不戴耳机的,也没有人说我,大家会体谅老人的。

——广州地铁4号线上某外放声音看视频的七旬乘客

会接受他人提醒,正好这天没戴耳机,手机不小心外放声音了。

——广州地铁5号线乘客 刘先生

【委员】
建议降低噪声取证门槛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线上、线下简易举报渠道。在联动机制上,相关部门应建立快速移送流程,运营人员固定证据后快速上报公安,减少现场执法阻碍。可依托车厢场景设定可操作的认定规则,降低取证门槛,避免法律条文悬置,形成“劝导-取证-移送-处罚”闭环。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谭国戬

【地铁】
处置以宣传引导为主

公共场合还是小声一点比较好。我们只能加强宣传引导,毕竟没有执法权。

——广州地铁2号线某站台工作人员

统筹 | 吴大海
文、图 | 记者 马思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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