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桂林一女子在当地一家牛肉丸店消费,因微信余额不足切换支付宝支付42元后离店。店家听到微信取消付款提示,误以为顾客逃单,在群内发布监控视频,公开当事人画面。
李女士介绍,10月4日中午,她来到桂林汇东果蔬批发市场一家牛肉丸专卖店,用微信结账时,发现余额不足,取消付款后转而用支付宝付款42元,随后骑车离开。“当时取消微信付款后,确实听到了播报取消付款的声音,自己也没多想。”李女士回忆,没过多久,她刷到老板的朋友圈动态:有一个小姑娘没付款,不知道是忘记付了还是逃单,希望看到这个朋友圈来找我。
自己已经付款了,看到这条消息时,她并没有在意。很快,她在群里看到老板连续发了几条监控视频称:“我就不信了,这年头还有人逃单。”李女士点开视频,发现老板口中“逃单”的人正是自己。“脸看得一清二楚。”她说。
视频公开后,群内多名网友纷纷指责称:“动不动就吃白食、白嫖”“丢脸,这就叫爱贪小便宜”……无端的指责让李女士倍感委屈,她马上将支付宝付款截图发在群内,澄清自己已完成付款,并质问商家为何未经核实就把监控放出来。聊天记录显示,老板当即在群里回复“搞了半天搞了一场乌龙”“很抱歉”。
李女士认为,对方道歉并不诚恳,老板甚至还让自己不要在店里消费了。她表示,商家在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把自己的监控影像挂出来,幸好自己加了老板朋友圈,如果没加就会一直背上逃单的骂名。她还透露,事发当日,因为很生气,当天就退群,删除了老板微信,删除微信前,她收下了老板转过来的42元。
事发3天后,李女士将此事分享到社交平台上并报警处理。“我的诉求是对方朋友圈道歉置顶15天,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自己正在收集证据,准备去法院起诉。”她称。
什么是名誉权?哪些行为会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两大典型侵权行为
1.侮辱行为
语言侮辱: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使用辱骂性、贬低性语言直接攻击他人人格。
文字/图像侮辱:通过撰写文章、发布漫画、表情包、图片等方式,去丑化、歪曲、贬低他人形象。
行为侮辱:通过暴力、强迫他人做羞辱性动作(如强迫下跪)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行为
捏造事实:故意编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信息(如“出轨”“贪污”“学术造假”“产品质量有问题”等),并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传播,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歪曲事实:对真实事件进行断章取义、夸大或歪曲解读,使其产生负面含义并传播,误导公众对他人的评价。
受害人如何维权?
第一步:自力救济
固定证据:及时保存侵权内容(截图、链接、点赞数等),建议公证取证。
要求停止侵害:直接警告侵权人删除内容、停止发布。
通知平台:通知平台遭受侵权,需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第二步:行政救济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步:民事救济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此外,民法典还提供两项特殊救济途径:
人格权禁令,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当侵权行为正在或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可裁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是否适用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媒体公告执行,侵权人拒不履行道歉等判决内容,法院可公告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四步:刑事自诉
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且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大河报、最高人民法院、九派新闻、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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