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引起关注,发布公告的是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兴联村村民委员会,因为被拆迁的房子联系不到继承人,所以公开征求信息,要求相关关系人在90天内提交继承手续材料。

记者了解到,兴联村距离中国轻纺城5公里,2003年6月由帽山村、花近井村、王七墩村和禾丰村四个自然村合并而成,总面积2.24平方公里。

因为鉴湖智创谷(兴联片区)项目建设需要,需要对兴联片区进行征收。根据方案,征收范围东至梅峰村,南至锦坞村,西至镜水路(杭绍告诉),北至帽山自然村,兴联村四个自然村基本都纳入征收范围。其中涉及住宅551户、非住宅2户,需要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

征收工作在刚过去的国庆节期间正式启动,住宅集中在这个月的10月25日前腾空。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基准价:集体土地住宅货币补偿比准价为 12005元/㎡;国有划拨土地住宅市场评估价12885元/㎡,国有出让土地住宅市场评估价13215元/㎡。提前搬迁每户还可以获得25000元奖励。

兴联村村民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征收过程中,他们发现王七墩自然村村民王加正名下房屋拆迁权益寻找不到继承人。

据介绍,王加正于2012年4月3日因病死亡,名下有坐落王七墩的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绍集建(福全)字第1453号,地号101,用地面积28.16平方米。

村委会核查后确认,王加正与陈雅文于1973年10月3日生育女儿王锦定,王锦定于2017年1月31日死亡;陈雅文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陈雅文另于1983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阮荣。

可经兴联村村委会多方查找,一直没有联系到相关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经兴联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案涉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予以先行冻结,暂不发放。

“为了寻找到可能存在的继承人,我们只能选择对外发布公告,希望主张享有该房屋继承权的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从今天起9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继承相关材料(继承权公证文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到我们村委会申报权利,提交继承手续材料。”

上述工作人员说,如果逾期没有申报,不能提交合法有效继承材料,村委会将按程序移交拆迁实施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如果最终经法定程序确认没有人继承遗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而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什么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民法典》第1160条对前述遗产的处理作出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死者身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上述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遗产债权人的情形。但如果案件中存在“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法院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也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管理遗产。

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上,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产生的顺位如下: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可见,在无遗嘱执行人且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应当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则包括没有继承人、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同时,《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各项职责,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来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本案被继承人袁某未留有遗嘱且无人继承遗产,符合上述“没有遗嘱执行人”和“无人继承”的条件;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贴近村民的基层组织,愿意担任案涉遗产管理人且有能力管理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申请人要具备“利害关系人”身份。按照一般观点,“利害关系人”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利害关系人”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无人继承的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则、法定职责、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程序等,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该案从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出发,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有效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对类案的审判提供了借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01.01)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都市快报橙柿互动、茌平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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