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一名炸串女摊主因顾客发布的消费差评引发网络舆论压力,不幸轻生离世。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新黄河记者从当地了解到,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开展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由于事件不断发酵,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针对涉事差评发布者留言讨论,其中不乏指责性言论,目前相关差评帖文以及当事人家属所发视频均已不可见。针对此事,有法律人士认为,事件中发帖行为与悲剧结果的关联性、法律追责存在边界,需要具体分析。
女摊主遭顾客差评后轻生离世,相关帖文及视频均已不可见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当事摊主胡女士今年33岁,在当地经营炸串小吃摊位多年。10月6日,一名顾客在其摊位购买10元自选炸菜后,因对菜品土豆分量不满,在网络平台发布差评及避雷内容,质疑店家服务态度、经营方式。
相关帖子发布后持续传播,引发大量网友讨论,陆续出现针对胡女士及其摊位的负面评价。胡女士生前曾发文回应,称自己出品分量合规、诚信经营,自述日常摆摊作息紧张,每日睡眠时间不足6小时,因网络舆论承受较大压力。
10月9日,胡女士不幸轻生离世。据家属介绍,事发前胡女士仍正常打理摊位事务,曾叮嘱家人存放新进食材。
事件引发网络关注后,最初发帖的顾客发文回应,称仅发布个人真实消费体验,并无刻意抹黑意图,目前相关帖文已无法查看。此外,新黄河记者搜索当事人及家属社交账号发现,关于该事件的相关视频也已不可见,但在她发布的其他视频评论区,仍有大量网友表示关注。记者多次拨打其摊位标注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事发后,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公安部门已第一时间介入处置,相关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开展。14日,新黄河记者也从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等当地相关部门获悉,事件仍由当地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中。

律师解读:涉事方权责边界要具体分析
关于此事件合理消费差评与名誉侵权的边界问题,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但行使评价权时需把握边界。
张建称,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避雷帖”是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有助于推动商家改进服务、提升质量。但消费者发布“避雷帖”时应注意分清行使监督权与实施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
他表示,判断“避雷帖”是否侵权一般考虑是否基于真实的消费体验,同时还要结合描述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措辞运用是否恰当合理。消费者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情绪化用语表达自身的主观感受,但一定要注意,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不得故意煽动他人实施集中差评、举报或者线下骚扰等行为。
此外,张建认为,商家对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的负面评价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即便措辞较为激烈,只要未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顾客购买10元自选炸菜后因土豆添加问题与摊主发生分歧,其发帖内容基于自身消费经历,属于对服务的主观感受表达,在“是否基于真实体验”和“是否客观”两个维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而针对原帖发布者与跟风评论者的责任区别一事,张建分析指出,两者在法律责任认定上存在重要区别。
他表示,一般而言,原帖发布者作为信息源头,如内容基本属实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通常不承担名誉侵权责任;但如存在捏造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或故意煽动他人集中差评,则可能构成侵权。跟风评论者则各自独立判断——若评论中含侮辱、诽谤内容,通常由评论者自身承担责任;原帖发布者原则上不对他人独立发表的侵权评论负责,除非其存在教唆或组织等行为。本案中,摊主遗言提到评论区出现“服务差”“味道不好吃”等评价,这些评价主要由跟评网友独立发表,需逐条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帖发布者。
张建表示,司法实践中,轻生属于当事人自主行为,一般不认定与前置言论、纠纷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消费者发布普通差评,主观无法预见摊主会轻生,不具备法律归责所需的可预见性。且本案差评内容无侮辱性、属个人消费评价,不属于足以诱发极端行为的高危行为。摊主轻生属于多重因素叠加结果,差评仅为间接诱因。因此,若死者家属主张要求消费者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轻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否则相关赔偿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事件中,帖文评论区大量衍生出的负面言论同样引人关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解读了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平台并非要为每一条用户言论兜底,但不能放任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平台收到权利人有效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置辱骂、泄露隐私等侵权内容,若怠于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造成损害扩大,要对扩大部分和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权却不作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判定,会结合平台属性、是否推送内容、侵权信息明显程度、是否收到维权通知等综合衡量。
刘凯表示:“治理网络暴力,不能只盯着普通发言者,平台主体责任同样不能缺位;但平台担责同样需要满足法定要件,并依靠完整证据支撑。”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新黄河、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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