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原本期待着一趟美好的蜜月旅行,不料定制行程之后却因为旅行公司的一再违约而变得苦不堪言。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深圳某定制旅行公司向原告李小姐退还相应合同款、支付违约赔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李小姐与深圳某定制旅行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协议,定制由重庆经马来西亚吉隆坡前往马尔代夫的蜜月行程,合同费用33388元。李小姐依约将全款支付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张某个人账户。

收到张某发送的行程路线及日期确认单的次日,正在紧张打点行李的李小姐又收到张某通知,称未订到原计划重庆飞吉隆坡的机票和酒店,建议李小姐先从重庆飞至泰国曼谷,再设法转机前往马尔代夫,并承诺免费升级旅游服务,同时给予500元住宿费用补贴。李小姐见此时距预定起飞时间已不足13小时,遂表示同意。飞抵曼谷后,李小姐通过微信向张某索要转飞马尔代夫的机票,但张某称仍未订到,随即出示了一份曼谷飞往吉隆坡的购票信息。李小姐当即表示反对张某私自改变计划,拒绝变更行程,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张某告知李小姐无法订到马尔代夫酒店,让李小姐自行解决,并单方面中止服务,此后拒接电话、拒绝善后。李小姐诉请法院判令旅行公司返还全部旅行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和被告张某未作答辩。龙岗法院认为,原告李小姐与被告公司通过电子合同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全额付费,被告公司负有按约定提供机票、酒店及行程服务的义务。被告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多项根本违约行为:未按行程单约定购买机票;擅自变更行程计划,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无法成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确表示无法预订酒店并单方面中止服务,法定代表人张某拒绝履行善后义务,进一步印证其无继续履约能力。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由于被告已为原告支付重庆至曼谷机票1502元,系双方协商变更行程后原告实际出行的航段,属已履行部分的必要支出,应在返还总额中扣除;剩余31886元系未履行服务对应的合同对价,原告未实际获得相关服务,被告应全额返还。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过错及原告实际损失,法院酌定以合同金额的20%即6677.6元作为损失赔偿。被告张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旅游合同款项,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在无法提供约定服务时以个人名义承诺退款赔偿,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提供机票、酒店及行程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本案中,被告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旅游者返还未履行部分的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损失。

法院提醒消费者,选择定制游、出境游时,应当通过正规平台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订立合同,付款优先走公司对公账户,并留存电子合同、行程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行程变更须与旅行社书面确认,遇擅自改线、失联拒赔等情况,及时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主张退款与赔偿。旅行社应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否则可能因财产混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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