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称,9月2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中东地缘局势复杂多变,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短暂回落后又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不少车主疑惑:为何国际油价动荡,国内油价不作调整?
其实,这是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发挥作用。
首先,国内油价是否调整看的不是“某一天”,而是“10个工作日均价”。当前,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主要依据是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全年约24—25个调价窗口。调价幅度不是看某一天或某几天国际油价,而是看调价前10个工作日一揽子国际原油均价与上一周期均价的比较。一揽子则挂靠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地原油,按4:3:3权重加权计算。值得一提的是,油价参考10个工作日均价,由国际油价、周期测算、结转差额共同决定。2026年以来,为减缓国际油价异常上涨带来的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民生,国家共四次在保持现行价格机制框架的基础上,对国内成品油价格采取临时调控措施。
其次,调价有“门槛”,国际油价小幅下跌时国内油价可能搁浅。《办法》设置调价门槛。当对应国际油价波动导致国内汽柴油每吨涨跌幅度达到50元时,才正式启动调价;不足50元则本轮暂缓调整,差额自动累加到下一个周期合并计算。这意味着国际油价小幅下跌时,国内油价可能“按兵不动”。例如,2025年全年国内油价“7涨12降6不调”,6次搁浅原因均为调价幅度不足50元/吨。
最后,国内油价调控有“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办法》第六条明确,当一揽子国际原油均价高于130美元/桶时,国内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超出部分通过财税政策保障炼油企业供应,避免油价无限制上涨。而当一揽子国际原油均价低于40美元/桶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未调差额全额纳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统筹用于能源保供和民生相关支出。
此外,《办法》第七条还赋予了特殊场景下的灵活调控权限:当国内价格总水平显著上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国际市场油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国家可以直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以此减缓国际油价剧烈波动对国内民生和实体经济的冲击。例如,2026年9月11日,国家就在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时实施临时调控,减小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涨幅。
业内人士分析,国内油价未跟随国际油价下跌调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触发“地板价”,即国际油价低于40美元/桶;二是调价幅度不足每吨50元而搁浅;三是因消费税上调或临时调控导致降幅被压缩、暂缓调整。这些机制共同构成“市场化定价+区间调控”的框架。
对车主而言,理解这套逻辑,就能明白国内油价调整并非“随意涨跌”,而是在国际油价波动与国内民生稳定之间寻求平衡。
文|记者 程行欢 董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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