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天津,有网友发视频称,一公司的男领导给女下属发送淫秽露骨的照片。女孩母亲得知此事后,上门讨要说法。

目击者陈先生称,事发在隔壁公司,女孩母亲情绪激动,给每一个路过的人看男领导发的骚扰照片,“她说这就是公司领导干的事”。

陈先生表示,女孩可能刚毕业,性格比较腼腆,她母亲才亲自上门讨要说法,后续有民警到场处理。 

法律如何界定“淫秽”?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条对传播淫秽信息加大了处罚力度。

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主任尤艳涛律师表示,新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对利用计算机信息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进行惩处,与过去比较,新法删除了“计算机”三字,把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都纳入了处罚的范畴,将信息网络作为规范对象。

罚款上限从三千元提高到五千元,情节较轻的罚款下限从五百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加了法律威慑力。

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传播淫秽信息的“场景”这一概念,以往公众存在的“私下传播淫秽信息仅属道德问题”的认知误区,新规纠正这一认知。只要有了“发送、传播”这种行为,不管接收方是私人的私聊、还是公开的微信群都属于违法行为。

新旧法明确规定的都是禁止传播“淫秽”内容,而不是范围界定不清的“不雅”内容。“淫秽”内容,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内涵和外延也是相对清晰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雅照片”“私密照片”。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浪涨新闻、澎湃新闻、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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