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57岁男子李某,对哥哥家年仅10岁的孙女两次实施猥亵。近日,赤壁市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记者了解到,10岁的小花是李某哥哥的孙女。2026年2月21日傍晚,李某与小花等人在亲戚家中吃饭,之后回家。当坐在轿车后排的李某看见小花未搭上车,便邀小花一同乘车,并将其抱坐在腿上。途中李某趁车内亲属不注意的时候,对小花实施猥亵。

当晚8时许,李某走到隔壁小花家,看到小花和另外一个孩子一起看电视便离开了。待另一个孩子离开后,李某再次来到小花家客厅并坐在沙发上,对小花实施猥亵。当晚,小花将此事告诉了爷爷奶奶,随后一起与李某对峙未果。2月24日,小花的父亲知晓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作为被害人的亲属实施了两次猥亵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李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理。

赤壁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理。经查,李某虽然主动到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

为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赤壁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责编: 校对: 审签:
版权申明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