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翻新、门店装修产生的碎砖、水泥块、废板材怎么处理才合规?《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为“装饰装修垃圾”单设专章,从投放、清运到处罚给出完整答案。

《珠海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6年6月30日经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珠海首部建筑垃圾专项特区法规,共七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五章“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专门回应装修垃圾难题。

《条例》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通俗讲就是:住宅、店铺、办公楼等室内翻新、修缮时,敲下来的碎砖、混凝土块、废瓷砖、废板材、水泥袋这些固体废物,都属于装饰装修垃圾。

《条例》建立了一套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人制度,把监管关口前移到小区和建筑内部。其中,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人;机关、团体、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人为本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管理人为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无法按上述确定的,由镇、街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不是挂个名,而是要做事:一是明确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二是督促产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投放、清运;三是劝阻制止违法投放、清运行为;四是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了一个要求、三项义务、一个便利:在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人。将装饰装修垃圾单独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或投放至临时堆放点,并支付清运费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装饰装修垃圾。按照《条例》规定,投放装饰装修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核准。

《条例》要求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镇、街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提供暂存、清运等便民服务。临时堆放点的设置也有讲究:要方便投放、利于保洁,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不占用绿地。镇、街要向社会公布临时堆放点的具体位置和运营单位,并及时更新;运营单位要在堆放点现场设置公示牌,公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清运费用收取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措施。此外,鼓励各区上线预约收运的便民小程序,居民手机上就能预约清运,少跑腿、更省心。

如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装饰装修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简单来说,合法合规、按章投放的居民不受影响;想钻空子偷倒乱倒的,将被依法处罚。

文 | 记者 郑达

视频 |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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