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东莞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规范。《意见》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推动补偿安置从“分散自主”向“政府统筹”转变,构建全市统一补偿安置标准体系,并且落实“一户一宅”,实行分类梯度补偿。

 《意见》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土地整备、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所需开展的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明确作出拆除处理的房屋,以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或项目启动公告发布后抢种、抢建、抢装修等不当行为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意见》明确,补偿坚持“是什么补什么”,按照土地房屋实际权属、性质、批准用途和价值综合确定补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区分合法和不合法分类补偿,合法物业参照市场评估价足额补偿,历史遗留手续不完善物业结合历史成本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偿,违法物业不予补偿。

 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方面,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分项核算,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留用地补偿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最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留用地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的10%核算,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的方式安置补偿。

 在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面,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一户一宅”以内,可采取物业置换,按建筑面积1:1置换农民安置房,每户可置换的建筑面积可达宅基地面积4倍且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一户一宅”以外,采取货币补偿,手续完善或可视为手续完善的物业按不超过6000元/平方米补偿,手续不完善的历史物业本村村民按不超过4800元/平方米、非本村村民按不超过3800元/平方米补偿,无手续的历史物业仅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

 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补偿方面,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也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采取物业置换。手续完善的物业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地上房屋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可视为手续完善的物业未办证部分打九折;手续不完善的历史物业打八折;无手续的历史物业仅按房屋建筑主体结构补偿。

 在国有土地及房屋补偿方面,因“村改居”形成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参照集体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条件给予置换的,按证载建筑面积置换同性质物业;无条件置换或权利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现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或兑换房票。此外,待东莞房票有关政策出台后,具备房票安置条件的权利人,还可选择房票安置补偿方式,具体按照房票有关政策执行。

文、图、视频 | 记者 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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