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州45岁男子武硕(化名)离婚4年后,对9岁儿子的身世产生怀疑,委托司法鉴定后确认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前妻潘西(化名)告上法庭。10月1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潘西赔偿武硕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243060元,案件受理费由潘西负担。

复婚生子后又离婚,4年后鉴定发现非亲生

武硕与潘西住在山东省莱州市。2011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后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2017年7月,潘西生下儿子小武。2022年4月,两人在莱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武由武硕抚养。今年7月起,9岁的小武改由潘西抚养。

因对儿子身世产生怀疑,今年7月9日,武硕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就其与小武是否存在亲属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今年7月15日,司法鉴定所出具亲权鉴定意见书,排除武硕为小武的生物学父亲。今年9月,法院判决确认武硕与小武不具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武硕随后起诉前妻,要求返还相关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认定:隐瞒欺诈致他人抚养,构成不当得利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武硕主张确认与小武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潘西予以认可,且武硕提供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权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潘西已无异议,因此武硕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武硕要求潘西返还小武的全部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190050元的请求,因小武与武硕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武硕对其不具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潘西的隐瞒和欺诈导致其产生了相关的经济付出和精神精力的付出,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用对潘西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潘西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潘西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武硕的人格名誉权,给武硕造成了精神损害,武硕向潘西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武硕有权向潘西主张该项权利,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审理中潘西表示认可和同意给付武硕主张的全部费用243060元,法院予以确认。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谁可以提起确认或否认之诉?

随着现代婚育观念的变化,同时由于DNA亲子鉴定技术的超高准确率及其广泛应用,涉亲子关系的确认及否认的诉讼也有所增加。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进行了规范,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相关的规定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官解析

根据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条款对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对该主体范围不应做扩大理解。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必须是父或者母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在法律层面,亲子关系原则上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同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民法典》也提高了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规定当事人除了满足主体资格要求,还必须提供“正当理由”才能提起诉讼。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哈尔滨新闻网、北京市检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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