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前,2025年5月20日11时许,严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且酒后情绪失控,在住所持菜刀砍伤妻子左手,致其三指断裂、拇指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严某某自首但未获谅解,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5年5月20日11时许,严某某怀疑其妻子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共同居住的大棚地住房处发生争执。严某某又因饮酒后情绪失控,从厨房取出木柄菜刀一把,要求王某某与自己同时将手放在不锈钢桌上,由其用刀砍下,以此判断其是否出轨。
王某某将左手放在桌上后,严某某持刀砍向王某某的左手,致使王某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断裂,大拇指骨折。严某某随后将王某某送医。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严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严某某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严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贵州法治报、深圳新闻网)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