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东莞市统计局获悉,根据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6年前三季度东莞全市地区生产总值9956.96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56亿元,增长0.5%;第二产业增加值5697.91亿元,增长6.9%;第三产业增加值4233.49亿元,增长3.8%。
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农产品供给保障充足
前三季度,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44.12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同比增长0.6%。其中,农业产值33.21亿元,同比增长0.1%;渔业产值8.52亿元,同比增长2.3%。从产量看,盆栽观赏植物产量同比增长263.2%,食用菌类产量同比增长9.5%,瓜果类产量同比增长6.6%,叶菜类产量同比增长2.9%。
工业生产增长较快,新动能产业增势向好
前三季度,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2%,增速比1—8月提高0.4个百分点。9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6%。前三季度,分行业看,主导产业增势较好,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2%,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5%。新动能产业快速增长,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7.1%、8.9%。从产品产量看,高技术产品产量增速较快,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智能手表等产品产量同比分别增长46.9%、37.2%、17.7%。从用电量看,全社会用电量990.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8%;其中,工业用电量661.9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9%。
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快速增长
前三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6%;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6.5%。大规模设备更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同比增长12.6%。产业投资动能持续释放,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石油及化学、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同比分别增长26.9%、10.0%、7.6%。
消费市场逐步回暖,线上消费增长加快
前三季度,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44.29亿元,同比增长1.7%,增速比1—8月提高0.5个百分点。9月份,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7%,增速比8月提高4.4个百分点。前三季度,按消费类型分,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同比增长3.5%,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同比增长1.0%。基本生活类和部分升级类商品销售增势较好,限额以上单位通讯器材类、文化办公用品类、金银珠宝类、粮油食品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1.5%、19.9%、19.1%、16.2%。线上消费潜力释放,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9.7%,增速比1—8月提高2.3个百分点。
服务业有所回升,重点行业增势稳定
前三季度,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从营收情况看,1—8月,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2117.28亿元,同比增长0.4%,增速比1—7月提高1.2个百分点。其中,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同比增长25.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同比增长11.0%,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同比增长4.1%。8月份,全市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290.55亿元,同比增长8.8%,增速比7月份提高9.9个百分点。
金融市场运行稳健,存贷款增速良好
9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0962.33亿元,同比增长6.3%;其中,住户存款13147.67亿元,同比增长7.4%。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20717.13亿元,同比增长3.5%;制造业贷款较快增长,制造业贷款余额4300.66亿元,同比增长11.2%。
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总体平稳
前三季度,全市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1.3%。分类别看,食品烟酒及在外餐饮类价格同比下降0.2%,衣着类价格同比上涨2.4%,居住类价格同比上涨0.5%,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2.9%,交通通信类价格同比上涨2.8%,教育文化娱乐类价格同比上涨1.7%,医疗保健类价格同比上涨3.3%,其他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同比上涨5.0%。9月份,全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1.6%。
总的来看,前三季度,东莞经济运行稳中向好。但也要看到,当前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经济持续向好基础仍需加力巩固。下阶段,东莞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加快建设“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的现代化新东莞,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东莞经济向新向优向好发展。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文 | 记者 彭钦
来源 | 东莞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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