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了更具体、细致的规定。

裁判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案件进入法庭,事实需要依靠证据逐步还原,法律争议要在诉辩交锋中证立。同一法律条文,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理解;同一案件事实,不同审级也可能作出不同认定,这是审判工作固有的规律。正因如此,审理者才要先敢裁:谁阅卷、谁听庭、谁参与合议,谁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把说理写清楚、写充分。裁判者更要真负责:裁判不是署个名字,而是要经得起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的反复检验。

《条例》开宗明义,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终身负责,到底负责什么?《条例》给出了答案,是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终身负责是对“当下有没有枉法、有没有渎职”负责,而不是对“以后绝不会被改判”打包票。

为什么不能一改判就追责?因为改判本身就是审判监督的制度性输出。二审和再审程序,设立初衷就是用来纠偏的。如果把改判自动等同于错案,甚至把改判自动等同于追责,法官在裁判时就会本能地向上看、向外看、向稳看:该判的不敢判,该认定的事实绕着走,该适用的条文往后缩。司法就会从“依法判断”退化为“风险自保”。

《条例》明确区分了违反审判职责与办案瑕疵:一般过失、文书笔误、不影响裁判正确性与效力的瑕疵,不予追责;只有故意违法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进入责任追究通道。这不是给法官松绑,而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

《条例》同时列举了多种不得作为错案追责的情形:对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分歧且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合理说明的,因新证据出现而改判的,因司法解释修订、政策调整或者依据文书被撤销导致结果变化的,均不构成错案追责。法官责任的焦点,牢牢锁定在主观过错与严重后果之上。至于“舆论热不热,信访闹不闹,上级满不满意”,从来不是追责的法定事由。

从法理上看,责任主义是公法的一条硬脊梁。有过错才有责,过错与后果相当,程序与实体同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文规定了法官惩戒的法定情形,政务处分、党纪处分也都要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条例》的意义,正在于把“法官惩戒”从笼统的“办错案”话语里拽出来,回到“是否违反审判职责”的规范判断:立案、审判、执行、监管,哪个环节出事,按独任、合议、审委会、院庭长阅核分别定责;该追的追到具体人,该免的免在明面上,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追责本身也要依法,才有资格要求法官依法裁判。

《条例》的印发实施,不是给法官套上紧箍咒,更重要的,是把法官的权责边界划清楚。让审理者裁判,是信任专业;让裁判者负责,是守住底线;让追责依法进行,是防止以监督之名伤及司法之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每一位法官的履职要求。而当法官因履职行为成为被问责人,甚至站在被告席上时,他也是普通群众中的一员,同样需要公平正义。法官给案件中的当事人一个公道,制度也要给依法履职的法官一个公道。问责依法、追责有度。当法官在制度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他才有底气、有定力,把这份公平正义传递给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这,才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完整逻辑。

文 | 王顾左右(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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