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吴越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有人利用AI换脸技术冒用自己的形象进行带货牟利。涉事视频中标有“明星同款、吴越推荐”,疑似为AI制作的虚拟形象以“吴越”的外形和声音出镜,推荐一款护肤产品,视频中的旁白还声称“吴越为回馈粉丝,联合某护肤品厂家为粉丝送福利”。目前,吴越表示已对接律师,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权。

从涉事视频看,其涉嫌侵害吴越的肖像权、声音权基本无太大争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声音权侵权,最重要的判断因素是侵权视频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足以使一般人通过侵权视频识别到对应的、特定主体的肖像或声音。

当然,声音权的维权会稍微复杂一些。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首先需证明侵权人具有获取其声音的渠道,如曾在网络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包含声音;其次,合成声音与被侵权人自身声音高度相似,如此便完成初步举证;此后举证责任转移侵权方,由其证明不构成侵权,如侵权方有异议,还可申请声纹鉴定确定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吴越的肖像、声音被侵权不是个例,近年来,屡有公司或个人通过AI技术侵害明星、普通人的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等。如演员温峥嵘深夜刷到AI伪造的自己正在直播间带货,汉服妆造师的个人肖像被引入AI短剧生成丑角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通过“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案件的裁判规则。但从笔者代理AI侵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实践看,目前还存在一些维权障碍。

第一,赔偿标准有待进一步调整、明确。虽然通过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的案件,被侵权人维权的律师费等可由侵权人承担,但如侵权视频未造成广泛影响、被侵权人不属于公众人物、未产生财产损失,赔偿数额通常在5000元以下,更常见的赔偿数额多为3000元左右。对于被侵权的一方,诉讼周期较长且需前期垫付一系列诉讼相关费用,许多人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放弃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即“忙活半天,到手三千”。

第二,向平台投诉流程复杂繁琐。如吴越所言:“想要澄清虚假信息进行维权,流程繁琐,有时投诉还会失败;但造假方制作虚假内容的门槛、成本相对较低。”当用户发现自己被侵权后,往往需要提供并说明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照片、投诉理由,且投诉流程还需要电话引导、邮件提交、等待审核。如何精简投诉流程,使被侵权人更便捷地维权需要进一步优化。对于平台来说,应当“麻烦”上传方而非“麻烦”投诉者,至少对于公司主体来说,可以要求其在上传时提交获得权利人许可使用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初步合规。

吴越的遭遇早已不是个例,鼓励技术发展的同时,也要维护好每个人的人格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益的价值与几十年前早已不同,它的背后关乎每一个普通人的尊严与体面。

文 | 晏文龙(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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