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新办法共76条,分为总则、对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对外投资监管、对外投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在保持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新办法适应新形势,和此前施行的2017年出台的版本相比,作了三方面修订。
新办法将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新办法规定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同时,新办法与现行制度作了衔接,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
新办法将更好保护对外投资权益。近年来,少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歧视性措施,有的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了中方权益。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了上述情形。
此外,新办法将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有的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投资者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部门,有助于合力防范应对境外风险。
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出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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