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似寻常的路边临时停车下人,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近日,山东临沂发生一起“开门杀”事件: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图方便酿悲剧:红灯停车让9岁孩子下车取餐
案发当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亲戚家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为图方便,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
此时,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刘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
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结合孙某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
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厘清责任边界
该案承办检察官汲广云表示,本案中事故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
首先,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且明知乘车人为未成年人,却让其自行下车,也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其次,违规停车加放任下车,是事故根本诱因。本案中,孙某的违规停车、未尽安全监管提醒义务,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并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是引发本次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三,未成年人刘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因年龄、认知能力限制,且并非车辆安全管控责任人,其过错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何避免“开门杀”?司机乘客都要掌握安全开门法
“开门杀”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观察车辆周边通行环境便开启车门,与后方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该类事故通常因驾驶人停车不当、提醒不到位,或是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极易造成严重的事故后果。
“开门杀”的悲剧并非不可预防。驾驶人应养成良好停车习惯,遵守交规,严禁在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违停;停车时紧靠道路右侧,尽量做到开车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因乘客开车门引发事故的,驾驶人也要承担责任。驾驶人应提示乘客下车前仔细观察,并从右侧下车。
乘客可掌握两种安全开门法:一是“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上半身会自然转身,视线面对后方来车方向,能有效观察后方来车情况。

二是“两段式开门法”,车门不要一下全部打开,可先开一条小缝,扭头观察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

骑行人员也应减速慢行。骑车人注意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时靠道路右侧通行;佩戴安全头盔并扣好搭扣。途经路边停放车辆,尤其是刚停下的车辆时,应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安全横向距离。大部分汽车车门打开宽度在80至100公分,距离汽车1米以上才能确保安全。
每一次违规停车、每一次疏忽提醒,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安全驾驶,既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敬畏。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法治日报、江苏新闻、新闻坊、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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