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以个人名义注册运营的直播间推广公司产品,将仅限室内环境使用的香薰精油虚夸用途,宣传为可直接涂抹于人体肌肤,且具有“安眠抑郁、凝神静气、舒眠”等功效。消费者认为遭遇到消费欺诈,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与主播共同支付货款三倍赔偿。主播辩称其直播销售是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原告刘某在被告张某开设于某网络平台的直播间多次购买多款精油产品,累计支付货款5610元。刘某之后通过订单查询到直播间销售精油对应的网络店铺为“某官方旗舰店”,再进入店铺详情发现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其主体为被告“某珠宝品牌管理公司”。

刘某购买的精油产品为室内环境使用的香薰精油,但被告公司在商品交易快照、直播宣传素材中,标注产品可以直接涂抹于人体肌肤,配图亦展示人体涂抹场景,宣传方式超出该产品执行标准划定的室内使用范围。其中某款精油外包装还印有“安眠抑郁、凝神静气、舒眠”等功效描述。市场监管部门经核查发现,案涉香薰精油产品虽是合格产品,但销售公司对精油外包装的功效宣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构成虚假广告,遂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原告刘某认为,案涉产品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要求被告公司和被告张某共同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张某抗辩称直播间账号虽由个人注册运营,但其本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直播销售是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三倍赔偿;被告张某是否对直播销售案涉产品承担责任。原告刘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关系,双方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公司销售的案涉香薰精油产品执行标准仅适用于室内环境,并非化妆品,其与原告的交易快照上载有“直接涂抹于肌肤(手腕/脖颈处)配合滚动滚珠”字样且配有手持产品涂抹手腕的图片,提示可以直接接触人体,这些宣传已超出执行标准的使用范围。被告公司故意虚构影响交易决策的关键信息,使原告对案涉产品的用途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选择购买。被告公司的宣传方式构成欺诈,其应当承担三倍货款赔偿责任。

此外,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通常是基于对直播间和主播的好感和信任,且往往认为交易对象为直播间运营者。被告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直播销售案涉产品时已经以明晰的方式标明自身并非销售者,也未标明实际销售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张某使用个人账号以个人名义直播,且未披露真实身份,刘某购买商品时并不知晓其与被告公司的关系,法院对张某称直播系职务行为的抗辩不予采纳。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被告张某共同向刘某支付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16830元。

龙岗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直播带货成为电商领域重要的营销模式,主播直播推荐商品,消费者基于对直播间、主播的信任下单消费,极大地便利了大众消费。但直播带货行业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由此产生的网络消费纠纷持续增多。

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香薰精油仅可用于室内环境,却宣传可直接涂抹人体肌肤,故意虚构产品使用场景,构成消费欺诈。主播张某作为直播间注册运营者,未用足以使消费者辨识的方式标明自身并非实际销售主体,且未对外披露其系公司员工的身份,不能以职务行为为由免除对外责任,需与商家共同向消费者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要理性辨别宣传话术,仔细甄别商品性能、适用范围,注意留存直播录屏、订单截图等证据,权益受损时可依法主张赔偿。对于直播从业者及企业,即便主播属于公司内部员工,若以个人账号运营直播间,应当显著标明实际销售主体,厘清主体责任边界;商家开展直播销售,应如实宣传产品功能与使用范围,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共同维护直播电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文|记者 李艺戈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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