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征集其财产线索,其中一名女子的执行标的总额1700元,引发关注。

不少网友不解,为何执行标的总额不高也会被限高?对此,10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限制高消费没有设置最低执行金额门槛。哪怕标的只有1700元,只要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依法有权采取限高措施,这也是大家觉得反差很大的原因。”他称,由于1700元金额不高,一般而言,当事人具备清偿能力,“如果明明有收入、有能力,刻意失联、拒不偿还,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符合法律规定”。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哪些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限高”和“失信”有啥区别?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南方都市报、九派新闻、北京互联网法院、西陵法院发布)

责编: 校对: 审签:
版权申明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