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把酒言欢本是人之常情,聚餐结束后,醉酒人的安全,该由谁来负责?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25年2月某晚,赵某组织聚餐,李某、孙某、周某一同前往。酒局持续至次日凌晨2时许,赵某等人将已醉酒的李某扶上宋某驾驶的出租车,告知宋某将李某送至某酒店,支付车费后各自离开。
司机宋某抵达酒店后,多次呼喊李某未果。酒店保安知晓李某的商铺就在酒店旁边,便与宋某一同将李某抬下车,放在李某的商铺门口。在李某仍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宋某驾车驶离。凌晨3时,巡逻民警发现躺在地上的李某,紧急送医抢救,但李某最终因呕吐物堵塞气管窒息死亡。
事后,李某父母将3名同饮者、司机宋某以及所属出租车公司一并起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合计126万余元,要求被告方承担7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过量饮酒的行为负有注意义务,自行承担70%责任。同饮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局组织者承担比普通参与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承担10%责任;孙某、周某各承担5%责任。
司机宋某明知李某独自醉酒,未履行最低限度的临时救助义务,其消极不作为导致危险扩大,承担10%责任。因车辆系挂靠经营,出租车公司在赔偿后,可依合同向宋某追偿。
乌什县法院一审判令赵某和出租车公司分别赔偿原告13.6万余元;孙某和周某分别赔偿6.8万余元。
一审判决之后,赵某提起上诉。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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