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人大网发布《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多项内容引发关注:学校、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学校、幼儿园应当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校园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该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增设独立的网络保护专章,直面性侵害、校园食品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等引发热议的话题,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11月25日前,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我要参与”栏目参加本次法规意见征集活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
该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聚焦性侵性骚扰防范与处置,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因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导致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幼儿园或者原班级就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调整请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应当予以支持。
面对校园欺凌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亦有回应。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公布学生欺凌举报、求助渠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
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中,第五章聚焦网络保护,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未成年学生确有将手机、电话手表等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有沉迷网络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
关于防沉迷与未成年人模式,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入口应当设置在醒目位置,具备防绕过功能。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专门提到,避免使婴幼儿过早接触手机或者其他智能终端产品。
直面校园食品安全、性别平等、教育矫治等社会关切
针对教育教学管理,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义务教育阶段,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二)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三)以各种名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另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将性别平等教育内容融入德育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以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
关于学校常见的小卖部,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做出细化说明:学校、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的卫生间、淋浴间等设施应当符合隐私保护的要求,公共卫生间的女性、男性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比原则上不低于二比一。
关于频繁引起热议的教育矫治类机构,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
关于家庭教育职责,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文 | 记者 张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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