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张韬远
肇事司机为受害者发起网络众筹,所得款项能否用于抵扣事故总损失?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日前对外通报了这一起典型案件。顺德法院认为,双方明确约定将众筹款作为事故损失弥补的情况下,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众筹款部分。
双方约定众筹医药费治病
2016年3月14日4时56分许,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遇方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迎向驶至,致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双方受伤。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住院抢救及手术,诊断为左颞顶叶脑出血破入脑室,交通性脑积水,右侧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后,特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截至2016年11月29日,谢某共住院治疗242天,产生医疗费168414.12元。其中由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110471.09元,方某支付25000元。谢某因治疗需要,自费购买人血蛋白、安素、肠内营养粉剂等药品合计12172.88元,其中方某垫付2686.44元。该案中谢某的总损失为248887元。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谢某伤情严重,其家庭又经济困难。在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经垫付抢救费用、方某垫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况下,其治疗费用仍然存在缺口。
2016年4月8日,谢某的配偶赵某与方某签订《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委托方某帮助发动网络众筹,众筹经费全部用于谢某的医疗救治,双方同意众筹所得费用当作对谢某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此后,方某也照约将众筹获得的43080.89元交给谢某。
计算损失时扣除众筹款部分
此后,谢某认为方某存在超速违规驾驶嫌疑,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不同意将网络众筹款用于抵扣方某的赔偿责任。为此,谢某起诉方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而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也申请参加诉讼,要求原、被告连带偿还垫付的抢救费用110471.09元。
庭审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合法,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原告虽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原、被告承担赔偿的比例为6:4。
而且由于双方在《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同意将众筹经费当作对原告损失的弥补,顺德法院也认同应该将众筹款43080.89元作为原告损失的弥补,抵扣后原告的损失为205806.11元。
对于顺德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110471.09元,法院酌定原、被告按6:4比例偿还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款,谢某返还66282.65元,方某返还44188.44元。同时,方某还应向谢某赔付45307.57元。
对于最终的赔付,谢某表示不满。该案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案:
对于该起案件中的网络众筹款的性质认定,该案的主审法官杨虹认为:被告与原告家属签订了《网络众筹委托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众筹经费全部用于原告的医疗救治,当作对原告在事故中造成损失的相关弥补”。之后被告也将通过网络众筹筹集到的全部款项43080.89元交付给了原告家属,已用于原告的救治。网络众筹是在被告的积极推动下达成,双方也达成协议明确约定众筹款作为对原告在事故中损失的相关弥补。因此在计算原告的损失时,应当扣除众筹款。
本案中,被告作为侵权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全额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对于被告的这一积极行为,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和鼓励,从而推动更多的侵权人主动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杨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