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流动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社保关系转移也越来越常见。对于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有哪些险种可以跨地区转移呢?有什么转移规定?
目前,江门市参保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及机关养老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其中,可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险种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面,我们来看看各险种的转移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跨省流动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在多个参保地均没有满10年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
跨省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广东省内参加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
广东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分两种类型。一类是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另一类是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来源:江门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