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肖晟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华为公司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索赔1500万元。
华为公司起诉称,其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仍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一方的Galaxy S6、Galaxy Note5、Galaxy S6 edge、Galaxy S6 edge+、Galaxy A8五款手机设备落入了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中国三星电子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侵犯了华为终端公司的专利权。华为公司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惠州三星公司则表示,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而两被告没有实施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方法的行为。因此,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华为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专利权获利的证据,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认为其没有制造行为。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手机设备,其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
目前法庭还没有宣判。
据了解,自2016年5月起,华为与三星多次因标准必要专利互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均达千万元。2016年7月,三星曾在起诉华为时提出了索赔1.61亿的诉讼请求。
来源 | 羊城派
图片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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