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儿改随母姓 父亲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
2018-10-10 14:12 羊城派
法院判决:吴先生从2018年8月起至女儿徐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徐奕萍

广东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给女儿改名换姓,但之后男方从未给过抚养费,女方于是以女儿的名义起诉男方,要求孩子他爹支付抚养费,但孩子父亲则认为女儿已改随母姓,表示应当由孩子母亲一人承担抚养费。

这个说法能成立吗?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今天(10月10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案件。

吴先生和徐女士于2014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吴某。之后,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于2017年7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吴某由徐女士抚养,吴先生同意徐女士给女儿更改姓名。之后,徐女士便将女儿的姓氏和名字都更改了,改为徐某。

从此之后,吴先生没有看望过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2018年7月,徐女士以女儿徐某的名义将吴先生起诉至梅州市丰顺县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从女儿出生至年满18岁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吴先生则认为徐女士已经给女儿更改了姓名,就应当由徐女士一人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吴先生从2018年8月起至女儿徐某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官解释说,从我国传统观念来看,子女的姓氏一般随父亲,但是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得因子女改姓名拒绝支付抚养费。(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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