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5 15:13
案例回放
2017年12月11日,业主赵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家黄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出售位于越秀区的物业。事后,黄某经咨询房管局得知,其物业为房改房,存在公摊面积5平方米,却未在合同上约定。
黄某认为该中介公司未向其告知该物业存在公摊面积的事宜,属于失职行为。2018年2月20日,黄某向协会反映上述问题。协会经调查处理,因黄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存在上述不作为,故不能认定该公司存在失职行为。
广州楼市里的房改房交易并不少
案例分析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房改房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套内面积,未包含公摊面积。
房改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套内面积
业主在进行交易时,可通过前往房管局进行咨询或查册,了解交易物业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及其它的基本情况,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而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在向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时,可通过前往房管局进行查册,了解交易物业的基本情况;亦可通过查阅房产证上的测绘图,了解该物业是否存在公摊面积,并以书面的形式向买卖双方告知该物业的基本情况。
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图片|陈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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