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6 13:30
文/图 羊城派记者 梁栋贤
如今,贷款是最多买楼者选择的支付方式,不过你可能不知道,银行或者是贷款公司给你的贷款合同当中可能存在着“不平等条约”,需要你特别留神。
无论买一手楼还是二手楼,选择按揭的人都很多
要求消费者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借款人需在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在一定期限内在贷款银行开立日常经营主要账户,或将此前在他行所开立的日常经营主要账户迁至贷款银行。”
实际上,这可能给借款人带来很多不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银行这种强制交易行为。
贷款银行履约义务被放松
无论是直接找银行贷款还是找各种中介代办,最终还得自己把关
有的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会约定:“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明显放松了贷款银行的履约义务。因为银行本来就应该对其银行软件系统、网络系统等进行更新、管理、维护,保障其系统正常运行,如因银行过失、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再者,一般人也难以辨别银行是否真的出现了内部的系统或网络问题,若是银行可以因此而免责,就等于银行可以任意违约。
连离婚也可能被视为违约
该说“不”时,要勇敢地拒绝
有的银行对于消费者违约的规定非常奇葩: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视为违约;无继承人和财产管理人被视为违约;连借款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情况恶化等情况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实际上,若是出现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是没有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不继承的,合同应当终止,而不是视为违约;若是借款人出现伤残、婚姻变动等情况,银行在没有足够理由证明借款人是借此以逃避债务的话,就将其认定为违约,理由同样不充分。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
责编|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