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不成两头违约 双重惩罚悔不当初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18-07-21 15:26

案例回放

2017年3月初,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售价5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雷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签订合同后,天河区房价大幅上涨。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7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59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买卖合约》,丁某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

但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丁某遂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房产。

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雷某也申请仲裁,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金羊网

由于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具有约定或法定事由时,合同不得解除。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合同签订后,签订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切勿因房价上涨而随意毁约。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尤其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

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题图|视觉中国
责编|冯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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