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落荷兰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能追回来吗?

央视新闻  2017-07-14 20:13

7月14日,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奥斯卡·范奥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师肉身像的诉讼案,将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举行首场听证会,控辩双方将首次对簿公堂。

据悉,听证会将讨论被告方对福建村民所有诉求的所有应诉、以及所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照荷兰法律程序,听证会将对公众开放,法官将在听证会上听取双方陈述,提出有关问题,不会当场作出裁决。

章公祖师像什么来历?

“章公祖师肉身像”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浦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上千年,于1995年12月发现被盗。

2015年3月,章公祖师肉身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该像持有者范奥弗里姆随即撤展。在此后的归还谈判中,范奥弗里姆提出了福建村民无法接受的条件。

2016年6月,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福建村民委托中荷律师团队提起的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今年1月,范奥弗里姆向法庭提交了初步应诉文件。

听证会上将有何交锋?

在这次听证会上,将有何交锋?流落海外的文物能够追回来吗?负责章公祖师肉身像追索诉讼的原告律师及法律专家指出,中国村委会能不能在荷兰法庭打官司、被告方在初步应诉文件中所称“佛像已被转手”是否合法有效等争议,将是直接影响本案是否能在荷兰被受理的程序性问题。

在今年1月提交的应诉答辩状中,被告范奥弗里姆称,“阳春村和东浦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条款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

就此,福建村民委托的诉讼律师团代表、荷兰籍律师霍尔特赫伊斯表示,被告方这一辩护当然会被反对。福建村庄村民委员会的法人权利是中国法律的管辖问题,原告方将就此展开陈述。这是法官裁定案件是否可受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被告在答辩状中说,“范奥弗里姆已于2015年11月29号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并向此第三方承诺不会透露其姓名”。“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就此,原告补充提交了范奥弗里姆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及5月发出的电子邮件,范奥弗里姆在这些邮件中写道:“我可以代表佛像现在的持有者,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原告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无效。原告委托的诉讼律师团代表说,这一“交换”行为可被推定为“欺诈性转让”。

此外,章公祖师肉身是不是荷兰法律定义上的“尸体”及应否产生所有权、荷兰藏家所购佛像与阳春村被盗佛像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兰藏家是不是善意取得佛像等争议,也可能成为双方的交锋点。

海外流失文物追索任重道远

有关专家介绍,当前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主要包括依法追讨、商业回购、外交谈判和捐赠等几种途径,面对浩如烟海的海外文物,追索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一、依法追讨:以国际公约为准则

目前,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1995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此外,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文物保护协议也起着重要作用。1995年的公约首次确立了“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归还被盗物”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美国、英国和德国等主要文物进口国尚未加入该公约,这就导致公约实际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二、商业回购:无奈之举

面对种种追讨困境,商业回购文物成为无奈之举。圆明园十二生肖中的牛首、猴首、虎首、猪首和马首没有一例是通过法律途径“回家”,均通过回购而来。 

三、外交谈判:追回文物方式之一

政府间的外交谈判也是追回文物的方式之一。2012年3月,埃及驻西班牙大使馆就曾通过外交手段,成功追回了1999年被走私至境外的一批法老时期文物。 

四、捐赠:常见文物回归方式

捐赠也是比较常见的文物回归方式。中国从法国追回圆明园兽首事件中,法国皮诺家族从原持有人手中购下兔首和鼠首,无偿捐赠给中国,中方最终通过被捐赠的方式追回了海外流失文物。

来源|央视新闻
责编|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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