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 邓伟东 2017-04-23 09:33
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另署名除外)
谢先生把房子卖给林女士,谁知收到定金之后楼价飞涨,心中大喜,于是就以老婆不同意卖楼为由毁约。
可买家也不是吃素的,把谢先生告上法庭,结果谢先生被判要按房价上涨后的价差赔给买方,简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此前楼市来了个大晴天,楼价长得快,不少业主都始料不及
案件回放——
以妻子不同意卖楼为由毁约
林女士于去年1月,通过地产中介看中一套在天河区家附近的一个花园小区单位,并在月底与卖家谢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物业是谢先生夫妻共有),总房价是400万元。随后,林女士支付了100多万元给谢先生“赎契”。
到了4月16日,卖家反悔了,他向林女士出具函件,说交易期间房价波动较大,妻子又不愿配合,因此无法及时收到房款换购另一套物业。为此,他愿意赔偿违约金。
但林女士并不想要违约金,她想要的是房子。
于是,她复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4月26日,谢先生将林女士支付的100多万元退还,并告知其解约。但林女士再次重申:“我不同意解约!而且也无法接受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
编个理由毁约,法院未必认可 漫画/杜卉
于是,林女士便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谢先生赔偿自她支付100多元房款之后上涨的200万元差额。其出具的相关经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显示,以2016年5月18日为评估基准日,该套房产的市场价已达600万元。
天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女士认为,她与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谢先生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配偶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别以为违约只按合同条款赔偿,法院有时也会参考市场情况进行判决
谢先生答辩,他与林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因为自己已将100多元返还。
而且,这套夫妻共有房财,他是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无权处分行为,而且还损害了妻子的利益。
再者,谢生表示,就算要赔,也不该赔偿200万元。因为林女士只支付100多万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其中仅涉及定金与返还已付购房款问题,所以即使承担赔偿损失,也应以违约时给林女士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高招”?分分钟会鸡飞蛋打 图/视觉中国
天河区法院经审核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林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谢先生赔偿200万元的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对谢氏夫妻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林女士在此期间起诉主张权利属合理期间。在此情况下,林女士要求谢先生按专业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支付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差额2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法院的判决承载了倡导诚实、讲信用的价值导向,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赔200万元,这是不讲诚信的代价 图/视觉中国
律师说法——
如今违约成本已增大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瑞莲说,出售方以未经妻子同意就卖房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虽然,林女士无法认定谢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取得其妻子同意,但是,基于谢某与陈某之间的夫妻关系,让林女士已产生了合理信赖,因此就合同履行而言,谢某存在违约行为。
虽然谢先生签订合同时存在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但究其实质,极有可能是由于房屋价格上涨让其获得利益减少,从而导致违约。因此,从保护林女士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对林女士的主张经慎重考虑后作出判决,支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理由是合理的。
现在的违约成本越来越高了 图/视觉中国
陈瑞莲律说,从本案的判决结果看,卖方需支付房屋差价作为赔偿,可见如今的违约成本已大大提高,卖方使坏招耍赖分分钟会得不偿失。
来源|羊城派
责编|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