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 董柳 2017-03-01 22:50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东省四会市委原常委李国荣涉嫌受贿一案,记者今天(3月1日)获悉,肇庆中院近日一审判决,李国荣被认定受贿人民币110万元、港币50万元,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李国荣1962年11月出生,是广东四会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任四会市委常委,曾担任四会市副市长,分管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工作。(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法院查明,李国荣于2008年至2013年担任四会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或开发的项目提供便利,从中收受许某等人贿赂款共人民币110万元、港币50万元,用于投资及个人日常生活支出等。
资料图 李国荣
具体如下:
2008年至2013年,李国荣在四会市商业大道、绿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承包商许某谋取利益,以及介绍许某入股四会市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获利,非法收受许某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并将其中的50万元入股广东城际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至2013年,李国荣在处理四会市东海明珠楼房质量等相关问题的过程中,为开发商四会市东海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增加楼盘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其质量引起的纠纷,妥善解决相关的问题,非法分多次收受该公司股东冯某贿送的港币共3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李国荣在四会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垃圾无害化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广东博海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黎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李国荣为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某(另案处理)在四会市紫金广场、紫金尚都项目建设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分多次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李国荣在四会市江谷镇和地豆镇的污水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工程承包商汤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汤某贿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李国荣在四会市南江工业园、地豆镇、江谷镇、大沙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承包商梁某谋取利益,从而收受梁某贿送的港币20万元。
被告人李国荣在肇庆市纪委对其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许某等人贿赂款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国荣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3.4万元。(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荣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担任四会市副市长,分管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154.8万元(其中人民币110万元、港币5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李国荣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收受陈某等人贿赂款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其归案后已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来源|羊城派
责编|卢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