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坟爷”再受审自辩属“自首” 法院驳回

广州日报  2016-10-12 09:40

昨日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坟爷”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二审。此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林耀昌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在庭审时,林耀昌否认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政府,安福墓园的建设只是受政府委托实施相关的行为,而且他并非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他承认构成行贿罪,但是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行贿罪被立案前就已向检察院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应免于刑事责罚。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自称不是直接责任人

昨日庭审中,检察机关举出多名人证,以证明林耀昌即是墓园的直接责任人。检察官表示,安福墓园项目的合伙人林某宣曾作证称,墓园的合伙事宜自始至终都是林耀昌与他洽谈,但最终林某宣因知悉墓园未经用地审批,就退出了墓园的工程。

此外,检察官举证表示,潭西镇的多名村民也证实,在土地征收及赔付过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与他们进行洽谈,并由林耀昌赔付土地征收的费用。时任潭西镇镇长也曾证明,在安福墓园的筹备建设及土地审批过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出面与政府进行交接,墓园的实际操控人是林耀昌。

对于这些人证,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也均予以否认,林耀昌声称其从未出面进行土地的征收,也没有与政府进行过交接。

资料图/羊城晚报

承认行贿但称“自首”

对于行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陆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林将现金20万元交给朋友吴某强(另案处理),由其转送给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陈俊鹏(另案处理),以逃避法律追究。

昨日庭审,林耀昌承认构成行贿罪,但辩称其系被索贿,且在行贿罪被立案前就已经向中山市检察院交代了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检察人员反驳称,林耀昌交代行贿事实是在2014年6月,而在2014年4月,陈俊鹏就向检察人员交代了林耀昌向其行贿的事实,故林耀昌不属于自首。

但检察人员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司法人员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如果结合相应情节至少为50万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阶段量刑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原审法院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综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偏重,应当依法改判。(龙成柳 杨磊 安燕玲)

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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