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81万买的“黄花梨”,竟是几千元的黄檀木

广州日报  2016-09-08 10:44

买家:经鉴定不是黄花梨

2014年5月、7月,厉先生分别向老陈买了一套圈椅、一套太师椅、一套顶箱柜,价款分别为5万元、6万元和70万元,合计81万元。老陈告诉厉先生,这些家具是正宗的海南黄花梨木做的,厉先生信以为真。于是,厉先生向老陈付清价款后,聘请了司机阿庆(化名)一同前往老陈处提取了上述家具。

收到家具后,酷爱红木家具的厉先生兴奋不已,但他越看越觉得这些家具并非真品。于是,他自行委托南京一家木材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送检样本为一扇顶箱柜门。研究所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送检木材归为黑酸枝类,而黄花梨属于香枝木类。即这些家具并非黄花梨木制成的,两者价格相差巨大。

厉先生愤而要求老陈返还货款,双方未能谈妥。厉先生遂将老陈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1万元价款。

图/视觉中国

卖家:他确认无误才收货

对于老友厉先生的起诉,老陈表示,厉先生与他因有收藏古玩的共同兴趣爱好而成为朋友。老陈说,在交易前,他已向厉先生言明3套家具系黄花梨材质,价值不菲,厉先生必须自行确认无误后再付款成交。

而当时厉先生明确表示其经营红木家具多年,对红木家具的辨别和销售十分在行,一般不会看走眼。提货当天,厉先生也是在对3套家具进行了反复的辨识确认后,才通过转账支付了货款,并自行从老陈处提货离开。

据此,老陈认为,他在交易过程中已明确告知厉先生所售家具为黄花梨材质,且厉先生已经反复检验、辨识和确认,双方对涉案家具的材质、质量和价格均无异议,厉先生一经提货,即可视为其检验合格。

因此,老陈认为,他在交易中没有任何欺诈行为,厉先生也没有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双方交易合法有效,不存在变更或撤销的情形。且老陈表示,厉先生所提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特性,没有记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3套家具不是陈老卖的?

庭审中,对于厉先生所持有的3套家具是否就是老陈所卖的家具问题,双方起了争议。

厉先生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厉先生提供的仓库照片与老陈自有的仓库内物品的布局相互吻合,厉先生提供的看样时拍摄的家具照片亦与其处存放的3套家具外观一致。

证人阿庆出庭作证称其系货运司机,曾受厉先生之托到老陈处搬运涉案3套家具,厉先生提供的照片显示3套家具也均由证人阿庆亲自搬运。

而老陈则称,音像资料未经其同意所拍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音像资料经过厉先生剪辑加工,不具备真实性;证人与厉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较低。

老陈认为厉先生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所拍摄家具系老陈交付给厉先生的,亦不能证明拍摄时间如厉先生所述,且涉案家具系通用产品、易产生视觉误差。

为查明案件事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分别到厉先生和老陈的住所进行两次现场勘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厉先生提供的照片互相吻合,环环相扣,能印证其主张;老陈不确认厉先生提供的照片,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照片经过编辑合成,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再者,证人阿庆在庭审中指认厉先生提供的照片中所拍摄3套家具系从老陈处购买所得,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亦进行了辨认。另外,虽然证人阿庆受厉先生之托提供运输服务,但二者并非长期固定的合同关系,证人受制于厉先生的程度较低。

最后,老陈作为卖方理应持有商品进货的相关凭证,熟知商品外观构造及内部材质等特性。老陈抗辩称案涉3套家具并非其交付的标的物,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存放于厉先生处的3套家具是老陈所交付的标的物。

同时,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某评鉴事务所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从涉案3套家具提取的样本均为伯利兹黄檀木,不属于海南黄花梨。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涉案3套家具均为海南黄花梨材质,市场价值应达100万元以上,而老陈售卖给厉先生的价格仅为81万元,远低于市场价。

故法院依法认定老陈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3套家具并非海南黄花梨材质,却向厉先生隐瞒事实、故意披露虚假信息,使得厉先生信以为真并达成交易,因此老陈的行为构成欺诈。

该院一审判决老陈向厉先生返还价款81万元。老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责编|郑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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